靜電防護管理措施
靜電危害控制方案
在靜電危險場所,應制定靜電危害控制方案,并成為單位內部管理規范文件的一部分。其內容應包括:
——可能產生的靜電危害;
——靜電危害的表現形式;
——靜電危害的產生原因;
——靜電危害的控制措施;
——人員的培訓計劃;
——防靜電措施的驗證。
人員
在靜電危險場所工作的人員,應定期的進行防靜電危害培訓。培訓應同本單位的實際工作結合,培訓的內容應包括法規的培訓、防靜電措施的執行方法、必要的演習及知識的補充。
對短期來訪的外來人員,應配備公用的個體防靜電裝備。進入靜電危害區域前,應由有經驗的工作人員以適合的方式告知有關規定。
檢查
任何技術措施都有可能隨時間的推移而失效,在工作中應按照靜電危害控制方案對采取的防靜電措施進行定期檢查。檢查的頻率取決于控制對象的用途、耐久性及失效的風險。
標志與記錄
所有靜電危險場所應設立明顯的危險標志。靜電危險場所必須有接地點、應使用的防靜電物品、必備的衣物、靜電危險區及運動方面的限制等標志。
所有的工作都應被記錄在案并保存。
靜電防護技術措施
各種防護措施應根據現場環境條件、生產工藝和設備、加工物件的特性以及發生靜電危害的可能程度等予以研究選用。
減少靜電荷產生
對接觸起電的物料,應盡量選用在帶電序列中位置較鄰近的,或對產生正負電荷的物料加以適當組合,使最終達到起電最小。靜電起電極性序列表見附錄B。
在生產工藝的設計上,對有關物料應盡量做到接觸面積和壓力較小,接觸次數較少,運動和分離速度較慢。
使靜電荷盡快地消散
在靜電危險場所,所有屬于靜電導體的物體必須接地。
對金屬物體應采用金屬導體與大地做導通性連接,對金屬以外的靜電導體及亞導體則應作間接接地。
生產工藝設備應采用靜電導體或靜電亞導體,避免采用靜電非導體。
對于高帶電的物料,宜在接近排放口前的適當位置裝設靜電緩和器。
在某些物料中,可添加適量的防靜電添加劑,以降低其電阻率。
在生產現場使用靜電導體制作的操作工具應接地。
帶電體應進行局部或全部靜電屏蔽,或利用各種形式的金屬網,減少靜電的積聚。
其他相關措施靜電防護技術措施
靜電事故的分析和確定
凡疑為靜電引燃的事故,除按常規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外還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析及確認。
8.1檢查分析是否存在發生靜電放電引燃的必要條件。
8.1.1通過對有關的運轉設備、物料性能、人員操作以及環境情況的分析,推測可能帶有靜電的設備、物體和帶電程度,以及放電的物件、條件和類型。
8.1.2收集和測取必要的有關技術參數,并估算可能的放電能量。
8.1.3參考本標準第6章及第7章提出的有關界限,對是否屬于靜電放電火源作出傾向性意見,或對較為簡單明顯的情況作出相應的結論。
8.2對于較復雜的情況,則應根據實際的需要和可能,選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內容,作進一步的測試,并通過綜合分析后,作出相應的結論。
8.2.1充分收集或測取有關技術參數,主要包括環境溫度濕度和通風情況、可燃物種類、釋放源位置及可能的爆炸性氣體濃度分布情況,已有的防火防爆措施及其實際作用,與靜電有關的物料的流量流速和人員動作及操作情況,非靜電的其他火源的可能性等。
8.2.2遺留殘骸件的分析檢驗,其方法是選出可能帶有靜電并發生放電的物件(主要是金屬件)通過電子顯微鏡作微觀形貌觀察,查明是否存在類似“火山El”特征的高溫熔融微坑。以確定靜電放電的具體部位,肯定事故的原因。
8.2.3物件的起電程度和放電能量難以用分析的方法予以定量或半定量確定時,需參考事故發生時的具體條件,進行實物模擬試驗,加以驗證。模擬試驗可在現場或在其他適宜場所進行。
摘自:《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158-2006)
電氣防爆相關規定
爆炸性氣體環境
在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下列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環境之一時,應進行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電力裝置設計:
1 在大氣條件下,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2 閃點低于或等于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3 在物料操作溫度高于可燃液體閃點的情況下,當可燃液體有可能泄漏時,可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發生爆炸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存在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濃度在爆炸極限以內;
2 存在足以點燃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火花、電弧或高溫。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應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1 產生爆炸的條件同時出現的可能性應減到最小程度。
2 工藝設計中應采取下列消除或減少可燃物質的釋放及積聚的措施:
1)工藝流程中宜采取較低的壓力和溫度,將可燃物質限制在密閉容器內;
2)工藝布置應限制和縮小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并宜將不同等級的爆炸危險區或爆炸危險區與非爆炸危險區分隔在各自的廠房或界區內;
3)在設備內可采用以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覆蓋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連鎖或發生事故時加入聚合反應阻聚劑等化學藥品的措施。
3 防止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形成或縮短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滯留時間可采取下列措施:
1)工藝裝置宜采取露天或開敞式布置;
2)設置機械通風裝置;
3)在爆炸危險環境內設置正壓室;
4)對區域內易形成和積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地點應設置自動測量儀器裝置,當氣體或蒸氣濃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時,應能可靠地發出信號或切斷電源。
4 在區域內應采取消除或控制設備線路產生火花、電弧或高溫的措施。
爆炸性粉塵環境
當在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可燃性粉塵與空氣形成的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環境時,應進行爆炸性粉塵環境的電力裝置設計。
在爆炸性粉塵環境中粉塵可分為下列三級:
1 ⅢA級為可燃性飛絮;
2 ⅢB級為非導電性粉塵;
3 ⅢC級為導電性粉塵。
在爆炸性粉塵環境中,產生爆炸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存在爆炸性粉塵混合物,其濃度在爆炸極限以內;
2 存在足以點燃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的火花、電弧、高溫、靜電放電或能量輻射。
在爆炸性粉塵環境中應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1 防止產生爆炸的基本措施,應是使產生爆炸的條件同時出現的可能性減小到最小程度。
2 防止爆炸危險,應按照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的特征采取相應的措施。
3 在工程設計中應先采取下列消除或減少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產生和積聚的措施:
1)工藝設備宜將危險物料密封在防止粉塵泄漏的容器內。
2)宜采用露天或開敞式布置,或采用機械除塵措施。
3)宜限制和縮小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并將可能釋放爆炸性粉塵的設備單獨集中布置。
4)提高自動化水平,可采用必要的安全聯鎖。
5)爆炸危險區域應設有兩個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有一個通向非爆炸危險區域,其出入口的門應向爆炸危險性較小的區域側開啟。
6)應對沉積的粉塵進行有效地清除。
7)應限制產生危險溫度及火花,特別是由電氣設備或線路產生的過熱及火花。應防止粉塵進入產生電火花或高溫部件的外殼內。應選用粉塵防爆類型的電氣設備及線路。
8)可適當增加物料的濕度,降低空氣中粉塵的懸浮量。
爆炸性環境的電力裝置設計
爆炸性環境的電力裝置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爆炸性環境的電力裝置設計宜將設備和線路,特別是正常運行時能發生火花的設備布置在爆炸性環境以外。當需設在爆炸性環境內時,應布置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地點。
2 在滿足工藝生產及安全的前提下,應減少防爆電氣設備的數量。
3 爆炸性環境內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周圍環境內化學、機械、熱、霉菌以及風沙等不同環境條件對電氣設備的要求。
4 在爆炸性粉塵環境內,不宜采用攜帶式電氣設備。
5 爆炸性粉塵環境內的事故排風用電動機應在生產發生事故的情況下,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事故啟動按鈕等控制設備。
6 在爆炸性粉塵環境內,應盡量減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燈具的數量。如需采用時,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塵不易積聚的地點,局部照明燈宜布置在事故時氣流不易沖擊的位置。
粉塵環境中安裝的插座開口的一面應朝下,且與垂直面的角度不應大于60°。
7 爆炸性環境內設置的防爆電氣設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設備 通用要求》GB 3836.1的有關規定。
摘自:《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2014